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驾驶川B*****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成德大道从成都方向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金轮镇双沙村1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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