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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驾驶川B*****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成德大道从成都方向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金轮镇双沙村1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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