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村1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沿遂宁市船山区灵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灵泉路仁和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测(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7042号),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9.3mg/100ml。
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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