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长城牌皮卡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客运站往明月街方向行驶。当日22时22分许,行驶至玉泉街泉鑫酒店外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