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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宜宾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3日交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2时06分,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由宜宾市南岸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广场方向行驶,当行至宜宾市翠屏区**路**段潼关码头处时,被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经检测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随即,民警将敬某某带至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4.43mg/100ml。

本院认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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