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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甲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敬某甲与其姐敬某乙在凯里市红华家电一楼经营的柜台处帮忙时,被害人胡某某与敬某乙因经营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胡某某走到敬某乙的柜台内,先推搡敬某乙,并与敬某乙发生拉扯,敬某甲见状后进入柜台内,先对胡某某实施殴打,直至见胡某某头部出血后才停手,随后敬某乙通过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时,被害人胡某某被送至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凯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敬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日支付给胡某某六万元赔偿金。

本院认为,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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