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诨名“文文”,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街**街**号。2002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7日,文某乙在本县陬市镇农贸街一赌场内与人发生纠纷,后伙同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及陈某某返回赌场,文某乙用拳头殴打童某某索要赌资,文某甲持钢管威胁其他人,童某某给了文某乙1700元现金后,文某乙、文某甲、陈某某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文某甲与文某乙、陈某某事先是否共谋,事中是否有意思联络,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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