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路某商贸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59分许,被不诉人文某醉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大道与某某路丁字路口时,将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齐某某驾驶的甘M*****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齐某某报警,交警到现场后经对文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
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1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案发后,文某赔偿齐某某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10000元(车辆维修费26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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