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道**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轿车沿本市武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保险公司路段时,与在该路段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聂某某相撞并致其重伤。文某某当场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聂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同年9月6日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文某某共支付被害人4万元医药费。2020年3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赔偿274632.79元并已履行。同年10月9日,文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得到了其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诊断报告、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邓斌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