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9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仁和区总发乡展鸿弃土场往仁和区路歇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总龙路路口右转弯时,将位于车前行方向右侧的行人普某某挂倒后并碾压。交通事故发生后文某某不知道碾压到行人,未停车驶离了现场。随后被害人普某某被邹刚驾驶的车辆第二次碾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赔偿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近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