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05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桂A****B号小型桥车沿乡道宾阳县宾州镇芦仙路由枫江路方向往宋村行驶,至芦仙路63号民房门前路段时,碰撞在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韦某某、周某某受伤,其中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天07时20分死亡。经鉴定,文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子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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