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7点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川AB****小型轿车沿德茂路由孝泉镇往天元镇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川FA3****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文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22报警。2020年9月30日,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作出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2020年10月27日,旌阳区交警大队作出文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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