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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10分许,文某某驾驶自家黑M****9号凯马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恭六至张维地方公路11KM路段处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自家未悬挂号牌的黑1****1号东风牌四轮车拖拉机裁乘唐某某相撞后,黑1****1号东风牌四轮车拖拉机又与赵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无牌照山羊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唐某某身体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唐某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后报警并在原地等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具有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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