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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尚军,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湘H*****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出发沿桃灰线往灰山港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附近路段时,遇行人被害人胡某某(女,81岁)从左往右横穿道路。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雨天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车辆撞上被害人胡某某致其受伤,被害人胡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自行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向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雨天夜间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248000元,通过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10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照片、丧葬安排、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文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文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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