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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9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吉******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着被害人郝某某(系文某某小舅)沿桦甸市红石镇白山社区至白山电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山电厂公安处前时,车辆失控侧翻,导致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北侧树木及护栏相撞,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郝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2月23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郝某某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郝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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