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去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8700********的“乐惠金”信用卡并一直使用,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25万元人民币,每透支一次款项必须在60天内还清本金和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文某某累积向光大银行透支款项本金247946.55元,文某某最后一笔还款是在2018年11月29日,之后一直都没有还款给光大银行了,到了2019年1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了。2019年1月光大银行就对文某某的“乐惠金”信用卡停止透支了,而且也向文某某催收款项,文某某一直没有向光大银行还回款项。现经光大银行核算,至2019年5月21日停止计算息费,文某某共欠光大银行本金247946.55元,利息23106.49元,合计271053.04元。2019年9月20日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到黄岐派出所报案称文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当日下午18时,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城**座**号**店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文某某,经讯问,文某某交代了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嫌疑人文某某家属已向受害银行归还所欠的款项,光大银行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文某某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