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系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花园**,工作单位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街道**村附近出发,行驶至深圳市**区**街道**路**银行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2时57分,公安机关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23时04分,公安机关将文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文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文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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