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福州**有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0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O****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大排档出发,途经鳌峰路、连江路,在连江路连潘高架桥下调头行驶途经连江路、鳌峰大桥,后沿着鳌峰大桥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24日凌晨03时07分许,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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