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工作单位:西安**学院**学院。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朋友在土门的“粤珍轩”饭店吃饭,其间饮酒。次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陕A****7精灵牌微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宏路立交上桥口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照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5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与某某某聚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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