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村**号,现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1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苏N****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志丹大厦背马路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名恩首府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5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案发后,文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文某某系深夜时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系坦白,属初犯,且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