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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现住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1****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泽县X203线lKm+150M处路段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lmg/100ml,后将文某某带至临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137.20mg/l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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