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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8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新滩镇鲢鱼溪路口与民远桥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5.7mg/100ml。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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