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酒后持Cl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载文某乙、刘某某从务川自治县天景山殡仪馆往老城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务川自治县中医医院门口,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到务川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2416-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01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