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现住顺庆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0****轿车搭载彭某某从顺庆区1227广场出发,经红光路、滨江中路、桓子河大桥、滨江南路往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逸水兰庭小区方向行驶,当文某某驾车行驶到逸水兰庭小区门口时与彭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彭某某的朋友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文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 。经提取文某某血样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 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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