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养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其丈母娘家吃饭、饮酒。随后驾驶红色川******火三轮摩托车搭乘四人经洋溪镇古佛三大队乡村道路向官升镇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7时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洋溪镇双庙村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挡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射洪市洋溪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
2020年3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文某某”字样中检出的乙醇,其浓度为14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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