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住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夏溪乡大众串串香门口往前面行驶,当车行驶至屏山县夏溪乡钢丝村路段时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3. 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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