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现暂住本市东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7时01分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饮酒后,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东区选矿厂出租房经宝华路往密地桥北行驶,当车行至隆庆路选矿路段选矿岔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