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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31994********,羌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晋原镇芙蓉小区出发,沿401省道往崇州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401省道大邑县看守所外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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