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身份证号码43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经理,住来安县**镇**行政村**村**路**号(户籍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老屋**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湘H*****号小型轿车,从来安县汊河镇碧桂园小区往汊河镇行政村行驶,行驶至汊河镇汊河广大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文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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