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1时28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萧县**镇**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的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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