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合肥市****花园**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1时28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萧县**镇**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的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