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川B8****小型轿车从平武县江油关镇往文家坝行驶,行至国道543线124千米+500米处时,被在此开展夜间酒驾整治的平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坝中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带至平武县江油关镇卫生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4毫克/100毫升。经查询,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持有C1M驾驶证。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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