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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三环路内侧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高新区石羊立交桥下时被警察挡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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