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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2时00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豫H3****号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沿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村南东西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封镇第一初级中学门前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文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并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84.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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