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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一辆琼D6****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铁路道口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中心公司鉴定:文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含量为9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3.3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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