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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系海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路**住宅楼**号楼**单元**室,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大酒店****包厢和朋友周某某等七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文某某喝了两杯青岛牌啤酒和二两茅台镇酱香型白酒。同日21时35分许,喝酒吃饭结束后,文某某又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海口市美兰区****大酒店地下停车场离开,途经西苑路、新埠路、新埠桥、白龙北路,同日21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龙景商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当场对文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1。2020年9月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文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文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属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已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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