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0时19分,文某某驾驶蒙E*****红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夹信子二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亦家客栈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文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7mg/100ml。后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18.68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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