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加装伞具的湘******二轮摩托车,沿**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许,行驶至桃源县**镇**路与**路叉路口**加油站前路段时,由吕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同向从后方驶过并左转弯掉头,由于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左转弯地点左转弯掉头妨碍直行车辆,导致二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文某某、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文某某的结果为98mg/100mL,吕某某的为0,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文某某、吕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缺失,且不能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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