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栋**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鑫田国际大酒店”东门前地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文某某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请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后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3.8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茹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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