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行至遂宁市船山区**乡**路**村**社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文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8日赔偿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2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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