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贵CZ****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播州区城区方向驶往兰海高速公路马家湾收费站方向,当车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31km(上行,小地名马家湾收费站入口)处,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1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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