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49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沿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京山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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