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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大文山**村**号,租住青岛市即墨区**庄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轿车沿城阳区黑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塔路口处等红绿灯时,因停车时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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