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4.5mg/100ml) 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S305线方向往名山区方向线,行驶至雨城区草坝镇广华村7组时,与其行驶方向右侧路边步行的郑某某、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赔偿被害人17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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