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本科文化,铜仁市碧江区**院医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路**宿舍**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D****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学院沿着桃源大道往怡馨苑小区方向行驶。20时7分许,当车行驶至碧江区桃源大道铜仁市**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将文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17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文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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