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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3时15分, 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云CSW**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G213麻昭段K1648-500M处,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文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2.80mg/100ml(乙醇/血)。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也如实供述,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不大,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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