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庆市**技术服务公司**分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疫情期间本院于同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8时13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前夜饮酒后未醒酒的状态下,独自一人驾驶悬挂黑E****9号牌的捷达轿车,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八路路口,遇王某某驾驶的悬挂黑E****8号牌的雅阁轿车沿南八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路口处两车相撞,无人受伤。经民警现场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数值为74.0mg/100mL。随后民警将文某某带到乘风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0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身份证明、谅解书、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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