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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1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84********,苗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本市南城街道蛤地市场的一间便利店附近喝啤酒。后于当日21时许,其醉酒(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贵HY****的小型客车前往大岭山镇,行驶至本市南城街道环莞快速辅道迎宾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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