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住永州市零陵区**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冷公(永)诉字(2019)0684号起诉意见书指控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酒店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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