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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平县丝网街与裕华路联合查处酒驾与醉驾时,文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本田歌诗图牌轿车(鲁P*****)被当场查获,现场交警队对其进行呼出气体含量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文某某送检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2.2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和依法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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