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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彝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3****号(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桐琴镇梅坞塘大路东往西方向行驶。22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梅坞塘大路3号门口地段时,与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GU7****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文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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