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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海一方酒店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2.9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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